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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身课“一经售出概不退款” ,法院是否支持?

发布时间:2026-08-13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彭某在某健身房上了一节体验课。当天,她与该健身房(甲方)签订了一份《会员协议书》,约定内容包括:“1.课程种类:瘦身课;有效期:1年;课程费用:5580元。2.会员需提前1天与相关工作人员预约课程,也可在公众号自行预约。若要取消课程,会员需提前至少2小时通知,否则视为正常参加课程。3.课程卡一经售出,概不退款,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。……9.转卡、转课需在本店前台当面办理,按剩余金额15%收取手续费,且退还赠送礼品。……”。彭某当即支付了2580元,剩余3000元课程费未付。

  成为会员后,彭某可在其微信小程序上约课。其虚拟会员卡显示总课程为47节,尚余46节。后彭某以体验不好、工作繁忙等理由不再前往健身上课,与健身房协商退款无果,遂诉至法院。

  法院认为,彭某向健身房支付健身费,取得会员卡,双方构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,属于消费类预付费服务合同。双方之间约定的服务,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,应遵循经营者承担包换、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,原告在未获得服务前有权要求退还已付价款。原告所付款项为预付费性质,其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。现其要求解除服务合同,虽然被告不同意,但因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,不宜强制履行,该合同已经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,应予解除为宜。

  被告在协议上载明“课程卡一经售出,概不退款,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”,该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。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,协议上亦未通过标注、加黑加粗、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该条款应属无效。

  综合来看,案涉服务合同是原告彭某上了体验课后再签订的,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。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过错,原告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,存在过错,法院酌情判令其承担20%的违约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款1345元(2580元-5580元÷47×1-5580元×20%)。

  预付式消费因其便利性受到欢迎,但也蕴含着一定风险。

  理性消费是前提:

  在购买健身卡、课程等预付服务时,务必结合自身时间、兴趣和身体状况,理性评估需求,量力而行。体验课虽好,长期坚持才是关键。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优惠诱惑,支付超出实际承受能力的费用。

  看清条款很重要:

  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常有“概不退款”等条款,应仔细阅读,特别是涉及退费、转卡等重要权益的内容。商家有责任对这些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(如加粗、标注)。如果商家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,此类条款可能无效。
违约责任需共担:合同是双方的约定,都应遵守。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服务,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合理违约责任。这既是对商家前期投入的补偿,也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。

  因此,希望广大消费者能更审慎地选择预付式服务,经营者能更规范、透明地拟定合同并提供优质服务。只有双方相互理解、诚信守约,才能构建健康、和谐的消费环境,实现真正的双赢。

  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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